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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设立代表处的规定(暂行)
为了拓展业务以及便于开展各项工作,提高我社在全社会的知明度,从而促使各项工作能够稳步地、有组织地、健康地全面发展。
一、凡是经社里批准设立的代表处,由首席代表主任、采编等人员组成,证件(工作证、采访证)由社里统一办理。
二、要求各代表处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,严格执行国家新闻条例,工作中严禁受贿,不得有敲诈行为,一经发现或有人举报,经社里监察部调查属实者,追究其一切责任,情节严重者社里有权取消代表处,收回发放的所有证件。
三、各代表处的主要工作任务是:正面报道、广告业务、组织会议、文化传播、企业维权等,
如遇负面报道,必须首先上报社里批准后方可进行,任何人不得擅自行动,否则,后果由当事人承担。
四、社里每月召开一次各代表处负责人会议,主要汇报工作情况以及做出下月工作计划,特殊情况另行通知。
以上条款是对设立代表处以及对代表处进行系统化管理的暂行规定,所有解释权归社里所有,望各代表处认真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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